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14000号
原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9U。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山雅筑5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2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杰,广东维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汇星豪庭4-6幢2层4卡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7E。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浪网社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JC9K0L。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区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亚公司、梦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区公司、中区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欧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质量保证金)11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梦里公司对被告欧亚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经查,被告欧亚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被告梦里公司系被告欧亚公司股东。2016年10月,被告欧亚公司与原告中区公司就欧雅豪庭商住小区公用、专用配电站变配电工程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欧雅豪庭配电站变配电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约定剩余合同价5%,即112500元待质保期贰年届满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由原告中区第一分公司实际按约定施工,并于2017年7月30日经中山市供电局验收合格,通电运行正常,移交被告欧亚公司使用。但该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1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对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为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欧亚公司、梦里公司提交答辩状称,1.确认认购书真实性。2.确认收据上盖章的真实性,实际收款应以银行流水为准。3.被告欧亚公司与被告梦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被告梦里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中区公司、中区第一分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中区公司具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2.2016年10月27日,欧亚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中区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欧雅豪庭配电站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欧雅豪庭商住小区公用、专用配电站变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山市××××××××;工程施工工期为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验收及通电工作(在高压进线电缆YJV22-8.7/15KV-3*300mm2及欧雅豪庭高压公用开关站通电一个月后完工);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合同价为2295000元(其中工程包干价为2250000元,图纸设计费45000元);由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责任与文明施工、包施工机械设备、包验收通电等方式承接施工;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10%工程备料款;主要设备进场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至总合同价的40%;验收合格通电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总合同价的80%;工程综合验收并结算完成甲方支付到总合同价的95%;剩余5%待质保期二年届满后一次性支付;甲方向乙方指定专人姓名谢永忠,电话186×××××297,在现场负责联系,以便及时妥善地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后(合同未显示时间),欧亚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中区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欧雅豪庭配电站变配电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价款的50%即1125000元用于支付购买欧雅公馆604单元(陈某1)、605单元(林旭阳)、608单元(宋永明)三套房产(单套价款677090元,总价2031270元)的首付款,房款余额部分由购房者自行贷款解决;原合同总价包干,合同价为2295000元(其中工程包干价为2250000元,图纸设计费45000元);原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更改为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70000元作工程备料款,主要设备进场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675000元,验收合格通电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900000元(作为购买欧雅公馆首期款,本次不实际支付,但仍需乙方提供等额发票),工程综合验收并结算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337500元(乙方提供等额发票,实际扣减购买欧雅公馆首期款225000元,本次实际支付112500元),剩余合同价5%即112500元待质保期二年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3.2017年7月27日,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石岐供电分局检验,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7月31日,中区第一分公司将案涉公司移交给欧亚公司。2017年8月23日,中区公司与欧亚公司签订欧雅豪庭高压配电房结算汇总表,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合同价2295000元,签证增加10000元,合计2305000元。2016年11月24日,中区第一分公司向欧亚公司开具金额为2304000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诉讼中,中区公司确认已收取工程款2192500元。
4.欧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梦里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欧雅豪庭配电站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欧雅豪庭配电站变配电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均系欧亚公司与中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的约定,欧亚公司应于质保期二年期满后,即2019年7月26日以后向中区公司支付质保金112500元。欧亚公司至今未能付款,侵害了中区公司的权益。据此,中区公司请求欧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12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梦里公司系欧亚公司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欧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梦里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梦里公司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区第一分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25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雷志成
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
杨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