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异44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中山市五桂山镇长逸路16号翠山雅筑5卡商铺。
负责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
上述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文杰,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黄坑工业区金园新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潘昱丞。
被执行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68号六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健聪。
被执行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南(湛林路路口斜对面)。
负责人:饶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粤1971执20689号一案(以下简称“20689号案”)过程中,异议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案件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20)粤1971执异5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该异议裁定,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9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执异591号执行裁定,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裁定中将异议人列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人的财产系错误执行。异议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承包运作关系,若必须执行应当保护异议人***、***的投入及应得收益。另外,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账户被查封冻结后无法收取客户款项,无法与供应商结算,也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请求:1、停止(2020)粤1971执20689号案对异议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执行,不再列其为被执行人;2、停止(2020)粤1971执20689号案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并解除冻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20)粤1971执2068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财产,遂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粤1971执20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扣划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存款1747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裁定作出后,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冻结了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440××××141_1账户和在广发银行开立的1380××××5513账户。另,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后、本案立案前,20689号案已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裁定解除了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以上事实,有通知、执行裁定书、回执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停止20689号案对异议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执行、停止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因20689号案已履行完毕,对异议人的执行措施已解除,异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已无需再审查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伟华
审判员  吴晓婷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