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0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达利2-S2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56972。
法定代表人:王位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新蔡县。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豫1702民初180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244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244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为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名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中华大道市建筑公司家属院现10号楼原25号楼东1***1层101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程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