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00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达利2-S2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56972。 法定代表人:王位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24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名下24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将为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中华大道市建筑公司家属院现10号楼原25号楼东1***1层10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须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程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