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00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达利2-S2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56972。
法定代表人:王位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24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名下24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将为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中华大道市建筑公司家属院现10号楼原25号楼东1***1层10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须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程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