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达利2-S2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56972。
法定代表人:王位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新蔡县。
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程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