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达利2-S2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56972。 法定代表人:王位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新蔡县。 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程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