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3727号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315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运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垵炉五显宫里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5BC0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运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厦门运埕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