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0023号
原告:厦门香境旅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西路1888号海西明珠大厦9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2YAUDP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即国投大厦)第8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309135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运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垵炉五显宫里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5BC0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香境旅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运埕建设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厦门香境旅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香境旅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香境旅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香境旅游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