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202号
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朝阳河港城工业园D 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5195L。
法定代表人:陈忠祥,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兴欣佳园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1036D。
法定代表人:刘俊豪,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 云 飞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欧阳智鑫
书 记 员 侯 洁 茹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