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架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7549号
原告:重庆金架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22104H。
法定代表人:陈吉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爽,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沁灵,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兴欣佳园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1036D。
法定代表人:刘俊豪。
原告重庆金架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架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04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赵世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罗 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