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4262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五和村窑罐厂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2318M。
法定代表人:傅汝泽,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显耀,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兴欣佳园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1036D。
法定代表人:刘俊豪,该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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