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5610号
原告:袁**,女,汉族,1983年03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浩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兴欣佳园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1036D。
法定代表人:刘俊豪。
原告袁**与**、重庆浩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在相应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少、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海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鲜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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