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徐舍镇平安交通设施厂

宜兴市***平安交通设施厂、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806号 申请人:宜兴市***平安交通设施厂,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QY4MD5G。 经营者:***,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52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平安交通设施厂(以下简称平安厂)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平安厂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平安厂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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