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徐舍镇平安交通设施厂

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宜兴市***平安交通设施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154号 申请人: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桥镇南新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52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平安交通设施厂,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QY4MD5G。 经营者:***,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平安交通设施厂(以下简称平安厂)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富陶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平安厂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3万元,并由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富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平安交通设施厂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6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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