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A-90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387号45幢-01室。
法定代表人:邵晖,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98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并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而是被上诉人承诺代案外人向上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被上诉人提供的结存询证,实际上是审计用的询证函,是对账项的核实,关于股权转让款,双方实际并未完成结算,因此420万元还是挂在上诉人的帐面上,上诉人只是认可在账面上确实存在一笔款项未能结转,但该款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款。本案的实际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借贷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实为被上诉人代案外人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此项主张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