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8647号之一
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邵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56元,减半收取计23,428元,由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瞿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