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4570号





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5幢801C室。
法定代表人:邵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皋魏。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丽虹






见习书记员


丁嘉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