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明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5377号之一
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邵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文硕,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