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5377号
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邵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文硕,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聚星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戴 姣
书 记 员
李易天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