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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兴、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3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审被告:广东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州艺树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淑珍,总经理。
上诉人**兴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艺树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向**兴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兴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胡巧玲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潘丽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