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44号之一
申请人:***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桥口村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947992XG。
法定代表人:刘昱良,经理。
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镇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9042985E。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银行81×××52账号、日照银行81×××93账号银行存款2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