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81执保12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南黄台装饰材料商城有限公司板桥区**/div>
法定代表人:*现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现霞,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现霞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现霞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