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81执保1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南黄台装饰材料商城有限公司板桥区**/div>
法定代表人:*现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现霞,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现霞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鑫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现霞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