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01民初649号
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44.00元,减半收取计1817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23172.00元,由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荣
书记员 王文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