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826号
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冉子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道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亭,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新街29号。
负责人:商跃,该中心主任。
被告: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大道东延线“鹭洲威尼斯半岛”A区4栋1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黎舒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福康,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黄琅镇大海村3组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协力万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福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院对其撤诉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保全费2420元,退还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书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