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825号
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冉子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道瑞。
被告: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新街29号。
负责人:卢云。
被告: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169号山水阳光新城4幢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代权。
被告:刘勇,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城北村3组61号。
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君沛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 蕾
书 记 员 比布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