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327号之二
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冉子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道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亭,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郑战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7.5元,保全费2542元,共计5709.5元,由原告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