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冉子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道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亭,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四组安置小区8栋1单元8-1号。
法定代表人:赵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军,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52.00元,减半收取17,526.00元,由上诉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刘志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