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207号
申请人: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交叉口被20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泰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河东上街城北小区县政府住宅楼C栋1**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6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