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02民初843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熊忠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高新区银盏工业园嘉福工业区E区自编13号厂房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14824360N。
法定代表人:邓启津。
委托代理人:奚镇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忠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奚镇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履约保证金2万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投标保证金17.9万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中标服务费9.747万元;四、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一期到货成本94.2441万元(包含向被告下单15万元,外购下单75.1641万元,运输、搬运、安装费用4.08万元);五、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如期利润损失319.86万元;六、本案受理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1-4项诉求的利息从2018年9月6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1、原、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就“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家具采购项目”经营事项达成协议,包括项目运作中的权责界定、费用界定、下单细则、履约保证、利润返还等内容,就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2、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中心卫生院(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采购人)向社会公开招标。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7月23日发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Z2018-0507)中标结果公告》,确定被告为中标供应商。4、被告中标后,按采购人要求,原告开始向采购人供货,第一期部分货物已分9批次送到采购人处。
二、被告违约情况。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Z2018-0507)结果变更公告》,因被告提交《中标放弃函》,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Z2018-0507)中标供应商变更为“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三、原告损失情况。因被告违约,中标后放弃中标,致使《项目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履行义务前期支出有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第一期已送货下单成本及物流费用。《项目合作协议》继续履行之如期利润也完全落空。四、综上被告中标后弃标,未与采购人签订购销合同,致使《项目合作协议》下通过履行购销合同下单获利之目的无法达成,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内容,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我方同意原告的第1-3项请求,但不包含利息。2,不同意原告第4-6项的诉求,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里面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1条1.2条1.3条1.4条6.2条,主要内容有:1,被告委托原告操作增城中心医院的招投标项目,原告以受托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原告全权负责,被告只是配合,因此本案是属于委托合同纠纷。2,协议里面约定,如果中标,中标以后原告与增城中心医院签订购销合同作为原告向被告下单的依据。3,原告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其责任和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协议里面约定了原被告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到合作协议的履行,双方要及时终止,并且双方同意不追究责任。该合作项目签订以后,经过双方运作,虽然中标,但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2018年6月8日,广东省受到第四号强台风艾云尼的袭击破坏,使得我方厂房严重受损,所以我方没有能力签订招标合同,因此选择弃标,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不能追究我方责任,依法应当是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在原告还未能与增城中心医院签订招标合同的时候,原被告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因强台风的袭击而终止。因此在本案中,不涉及买卖合同关系的货款争议部分。因此,原告诉求第四项和第五项所主张的“一期到货成本94.2441万元”和“赔偿如期损失319.86万元”与涉案的委托合同无关。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诉讼请求,以及第1-3项的利息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就“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家具采购项目”经营事项达成协议,包括项目运作中的1、权责界定:1.1甲方为家具的供应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参与本项目的销售运作和投标,提供方案设计、资质、技术与产品支持、签订合同等销售支持,提供参观考察甲方工厂、色板制作及相配套服务。1.2乙方为销售运作的主体,甲方提供方案设计、资质、技术与产品支持、签订合同等直销营运支持,协助乙方完成项目跟进、商务洽谈,标书制作、合同签订、下单及配送验收等工作,包含丙方参观考察甲方工厂、现场测量、方案介绍、色板制作,投标文件编制、组织指导家具安装及相关配套服务。1.3由乙方作为甲方的授权代表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需要提供合同的复印件给甲方存档备用,作为乙方向甲方下单的依据。2、费用界定,……。2.3由甲方组织资金的合作方式,项目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承担,订货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进度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和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收取。商务运作费用由乙方承担。……。3、下单细则,……。4、履约保证,4.1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履约保证金,甲方开具普通收据。甲方收到保证金后视乙方为该项目的唯一合作商,在此项目完结之前不再与其他非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就此项目发生业务往来。4.2项目运作过程中,甲方配合乙方达成合同提供方案设计、技术、商务等相关销售服务,如不中标,经甲方核实中标方非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乙方可冲抵后续下单货款,或转为下一项目履约保证金。4.3如中标,此保证金冲抵下单货款。4.4中标后,购销合同中产品清单内甲方能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下单给甲方,甲方确保产品价格不高于同等规模、同等材质和品质标准的同行厂家,并经双方书面确认。乙方因故未经甲方同意另行采购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利润返还,……。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解决方式。6.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具备法律效力。6.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及时终止,双方确认后互不承担责任,该项目合同完毕后该协议自动终止。……等等。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中心卫生院(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采购人)向社会公开招标。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7月23日发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Z2018-0507)中标结果公告》,确定被告为中标供应商。
2017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履约保证金2万元。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履约投标保证金17.9万元。2018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中标服务费9.747万元。被告对上述款项并无异议。
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8月8日、8月13日向被告转账三笔货款共15万元。被告称此货款与本案委托合同无关。
2018年8月30日,被告向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中标放弃函》,放弃理由为因连日暴雨造成公司车间生产线损毁。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Z2018-0507)结果变更公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CZ2018-0507)中标供应商变更为“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原告以被告中标后放弃中标,致使《项目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项目合作协议》,包括委托投标和项目合作两个方面内容,现双方因中标后而弃标的问题发生争议,本案应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项目合作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对涉案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中心医院医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投标,并中标,原告已完成被告的委托事项。鉴于被告因台风影响造成被告的厂房生产线受损,被告弃标,致使《项目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因此,原告在投标时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履约保证金2万元,投标保证金17.9万元,中标服务费9.747万元,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上述三项赔偿款从2018年9月6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被告弃标,被告主张利息损失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一期到货成本94.2441万元和如期利润损失319.86万元的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7.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支付中标服务费9.7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74元,由被告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少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雪云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