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民终2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镇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华尚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
上诉人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华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欠款335854元。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银行转账流水显示,上诉人曾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2019年2月14日分别向被上诉人支付欠款30000元、50000元,合计80000元,该笔款项应当予以扣除,则上诉人尚欠款项为335854元(415854元-80000元)。综上,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
长沙华尚家具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854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长沙华尚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977元,由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长沙华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两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长沙市开福区兆生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长沙市开福区兆生家具有限公司受上诉人指令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9年2月2日向被上诉人支付了50000元和30000元。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了上述80000元。除此之外,双方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于结算后支付80000元款项。
双方对于上诉人在结算后支付了80000元款项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诉人应付货款和违约金予以扣减,扣除第一笔付款后上诉人应付的货款本金为365854元(415854-50000),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第二笔付款30000元先用于抵扣违约金。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5854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付的30000元从中抵扣);
三、长沙华尚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7元,由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长沙华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诺梵(湖南)办公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倩倩
书 记 员 潘丽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