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东坝服务中心、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申2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东坝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东苇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3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兼秘书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4号林调局2号楼中林商务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东坝服务中心、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北京中森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16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