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启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办事处北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启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倩,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顾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武,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启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鲁0991财保2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启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意向,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