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32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启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北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启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顾守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启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