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6369号之一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