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金,男,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浩,男,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家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冉,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顾守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