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城阳区某某租赁站、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3449号
原告:城阳区***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D4RNG73。
经营者:刘正伟,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144XK。
法定代表人:顾守龙,经理。
原告城阳区***租赁站与被告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城阳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