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4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友光,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明,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144XK。
法定代表人:顾守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331N2H。
法定代表人:马扩建,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520N。
法定代表人:马扩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总经理。
申请人刘友光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财保14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3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0万元,已冻结90万元)。2021年4月1日,刘友光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2524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36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