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53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2529944197。
法定代表人:宋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大三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34463522Q。
法定代表人:赵冬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久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第2301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40,247.96元,己执行标的2,044.5元,未执行标的838,203.46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0,802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案款2,044.5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于2022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给付案款1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案款15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53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晓  娟
审判员     杨永栋
审判员      王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