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新三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民初250号
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
法定代表人:宋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苏市新三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苏市新三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