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东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2民初5405号
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
法定代表人:宋国庆,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春放,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苏市东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友好路新运商住楼005、006号。
法定代表人:朱大广,乌苏市东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大广,男,1955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苏市东宝科技有限公司、朱大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于2021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12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投递费98元,由原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98元)。
审判员 崔  本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