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乐市青得里乡供销合作社第006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
负责人:向前,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博乐市青得里乡供销合作社第006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乐市青得里乡供销合作社第006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热古力· ****
审判员 朱 娟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哈尔·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