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14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灌云县。
被告:南京洁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17770368463,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毛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斌,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洁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定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