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投资合伙企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终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063940。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博源嘉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生,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红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国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禹,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4088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肖红军、***、邹国兵、陈禹、原审第三人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成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301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华峰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