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21民初4523号
原告: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芦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松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原告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玉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敬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