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山建设有限公司

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1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对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与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728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728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段“冻结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39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补正为“冻结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039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孟涵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