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山建设有限公司

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15号
申请人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阳丰镇郑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MA44WWBJ5F。
法定代表人韩宁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豪,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焦庄乡焦庄街农经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E3WXOJ。
法定代表人刘亚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与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0391.3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以长安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39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涵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