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628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7月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被执行人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建设北街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13252。
法定代表人李庆洪。
原告***诉被告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罗波、肖绍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云062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7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用66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世贵街支行24×××48账户内的存款6748.92元(其中标的款66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92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案标的款6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73.92元,合计6673.92元。已于2019年10月2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云062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