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628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运输费用4938.6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昭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资金,结清本案标的款4938.6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