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强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象商初字第1059号
原告: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0元,由原告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