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强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源路。
法定代表人朱宁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杭州华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继辉,杭州华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建高,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东村11组9号。
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剑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11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尹建高支付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7 800元,该款尹建高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12 800元,余款25 000元于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如尹建高按期足额履行,则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尹建高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45元,并可对全部货款和利息未支付部分提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尹建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戚 剑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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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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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杜 欢 庆 |